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477号
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培洁: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培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垫款974393.19元及利息(利息自每一笔垫付之日起以每一笔垫付金额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10日为34691.86元);暂合计1009085.05元,此后延续计算;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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