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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庆雯诉被告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307

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雯诉被告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庆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庆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十七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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