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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建诉被告金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459

金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金建诉被告金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45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建借款本金129380元及利息(以12938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被告金红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二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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