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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勇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宿迁市久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朱修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681

宿迁市久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朱修贤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勇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宿迁市久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朱修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68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宿迁市久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勇源建材经营部货款1225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25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修贤对被告宿迁市久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被告宿迁市久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朱修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十七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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