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康自龙诉被告张国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327号

张国营

本院受理原告康自龙诉被告张国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快递工资4783元,并且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一十六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