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299号
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签订的保单号为332012203060001597的车辆商业保险合同;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案件受理费197元,由被告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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