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924号
孙杰:
本院受理原告梁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4570元整。2.判令被告从2020年7月23日起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18%向原告支付逾期未还利息直至其还清本金为止。】、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礼苋
联系电话:025-8376879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