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陈录荣、陈福林、葛富婷、盛于成、江苏荣鼎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002

陈录荣、陈福林、葛富婷、盛于成:

 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陈录荣、陈福林、葛富婷、盛于成、江苏荣鼎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陈录荣、陈福林、葛富婷、盛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00357.36元及利息、罚息20625.21元,合计620982.57元,并自2022年5月18日起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陈录荣、陈福林、葛富婷、盛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34600元;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被告陈录荣、陈福林预告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方州路199号04幢二单元107室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陈录荣、陈福林、葛富婷、盛于成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江苏荣鼎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录荣、陈福林、葛富婷、盛于成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陈录荣、陈福林、葛富婷、盛于成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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