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048号
徐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刚诉你与南京市浦口区欣佳房产中介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76879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