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763号
杨展: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永坤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杨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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