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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思喜诉被告侯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567

侯朝珠

本院受理原告张思喜诉被告侯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56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朝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思喜借款本金7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思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被告侯朝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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