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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心愉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顺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星宇、刘国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4529号

江苏顺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星宇、刘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心愉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顺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星宇、刘国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定金70000元及违约金14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