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850号
张莉:
本院受理原告刘喜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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