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立臣诉被告李涛、汤云、赵海美、第三人南京朗戈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757

李涛、南京朗戈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王立臣诉被告李涛、汤云、赵海美、第三人南京朗戈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海美、汤云对第三人南京朗戈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王立臣的债务1013495.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013495.6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自2021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李涛对第三人南京朗戈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王立臣的债务1013495.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013495.6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自2021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220元,由被告李涛、汤云、赵海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一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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