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947号
黄飞:
本院受理刘印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印国返还借款本金59461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361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5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印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82元减半收取7841元,由原告刘印国负担3985元,由被告黄飞负担385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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