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737号
徐爱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月20日-2022年3月1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5221.85元(3.5元/月•平方米*310.65平方米*14月);2、请求判令被告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0.0.5‰交纳违约金;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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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