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716号
南京裕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康与被告南京裕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遵守协议约定,立即无条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人民币:贰万元整;2、 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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