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045号
李啊丽: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啊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124054121)于2022年9月2日解除;
二、被告李啊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南京市浦口区望江悦府9幢2单元1604室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三、被告李啊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在被告李啊丽已付购房款中冲抵,被告李啊丽无需另行给付);
四、被告李啊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在被告李啊丽已付购房款中冲抵,被告李啊丽无需另行给付);
五、驳回原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10元,被告李啊丽负担1131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