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蒋华秀、蒋华贵、蒋华莉诉被告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71号

沈军

本院受理原告蒋华秀、蒋华贵、蒋华莉诉被告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沈军支付原告各项损失为:医药费11762.56元、死亡赔偿金335174.4元、丧葬费49334.5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交通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451271.46元;2.被告人保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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