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273号
赵学良:
本院受理原告杨智菊诉被告赵学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婚生女抚养权归原告,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