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467号
贾田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致轩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45000元,并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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