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341号
南京端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鼎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端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和二被告签订的《电梯施工承包合同》;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8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请求判令二被告针对上述款项及利息的支付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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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