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56号
赵宏龙:
周永琴诉你与赵宏福、朱远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了(2022)苏011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周永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请求依法撤销(2019)苏0111执异21号执行裁定及(2022)苏011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将原告前夫赵宏福被法院冻结、提取的213796.09元执行款的一半106702.5元自冻结之日起按照银行定期利息四倍计算执行回转归还原告;二、诉讼费、执行回转款由被告赵宏龙承担,因为赵宏龙用八里村新三组房屋抵押300000元的借款。此房屋拆迁被法院通知拆迁办协助执行冻结。】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期限届满后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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