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安徽中卓愈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学明、施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9-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267

施学明

本院受理安徽中卓愈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与施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施月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卓愈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从2021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施月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卓愈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施学明对施月祥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中卓愈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36元,由原告安徽中卓愈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6元,由被告施月祥负担3258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二十一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