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077号
夏春荣、夏辰露、夏辰亮:
本院受理周晓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夏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晓峰27999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2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以49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以4000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止;以99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以9000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止;以5999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7999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原告周晓峰负担5100元,由被告夏春荣负担51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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