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9-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635号

李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48489.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45894.39元,合计人民币2294384.07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8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6392.5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东路777号东郊小镇第三街区1幢608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