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168号
江苏普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海华与被告江苏普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审计大学、第三人射阳县旭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午0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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