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执异57号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和骏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2)苏0111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南京和骏升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1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郑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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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