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执异54号
刘济欢: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华与被执行人镇江龙蟒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华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刘济欢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2)苏0111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刘济欢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镇江龙蟒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1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郑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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