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781号
江苏苏派瑞家居有限公司、张洪攀:
本院受理原告赵宗刚、江玉洁诉被告江苏苏派瑞家居有限公司、张洪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整,退还家具购买费用;2、请求被告支付自2022年4月10日起,以LPR上浮100%计算的原告资金损失,及交通费50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