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073号
樊天明:
本院受理原告姚安才诉被告你、郭成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郭成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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