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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宝柱诉被告付小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9-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1918号

付小文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柱诉被告付小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一、原告陈宝柱与被告付小文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付小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宝柱购房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宝柱负担1115元、被告付小文负担17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九月一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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