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因南京市浦口区百货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组未发现南京市浦口区百货公司名下有财产,无法对其进行清算,故请求本院终结南京市浦口区百货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裁定终结南京市浦口区百货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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