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944号
张保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保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033.6元,违约金151.7元,共计3185.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