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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广洲诉被告刘尚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5107

刘尚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广洲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10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尚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广洲劳务费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九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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