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841号
钱凡: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钱凡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69999.95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标准、计息期间计付,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钱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6元,保全费840元,共计258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97元,由被告钱凡负担238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