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713号
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明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东恒杰必克数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东恒杰必克数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明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