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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程从兴诉被告魏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189

魏代春

本院受理原告程从兴诉被告魏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代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程从兴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程从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348元、财产保全费639元,合计1987元,由被告魏代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五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