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309号
薛寿喜、王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林涛诉被告薛寿喜、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95270元及利息(以952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款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