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梁怀军诉被告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京午宏建设有限公司、古宏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91

南京午宏建设有限公司、古宏军:

本院受理原告梁怀军诉被告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京午宏建设有限公司、古宏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梁怀军与第三人南京午宏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梁怀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梁怀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十五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