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91号
南京午宏建设有限公司、古宏军:
本院受理原告梁怀军诉被告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京午宏建设有限公司、古宏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梁怀军与第三人南京午宏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梁怀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梁怀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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