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谷建军诉被告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余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180号

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余良

本院受理原告谷建军诉被告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余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集装箱货款155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16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为保全发生的担保服务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