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180号
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余良:
本院受理原告谷建军诉被告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余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集装箱货款155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16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为保全发生的担保服务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