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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朱巨潮诉被告乔汝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303号

乔汝明:

本院受理朱巨潮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朱巨潮各项损失3975元;

       二、驳回原告朱巨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69元),由被告乔汝明负担,被告乔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朱巨潮69元,并向本院缴纳69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