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303号
乔汝明:
本院受理朱巨潮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朱巨潮各项损失3975元;
二、驳回原告朱巨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69元),由被告乔汝明负担,被告乔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朱巨潮69元,并向本院缴纳69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