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203号
江飞: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江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6113.46元及利息、分期利息、应收利息22978.43元,并自2022年3月19日起根据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分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江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被告江飞负担29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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