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451号
戚小宝:
本院受理原告郑立玉诉被告王前刚、上海辛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及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2187.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6400元、误工费119522.5元、残疾赔偿金15013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2100元,以上合计400571.79元。扣除被告先行赔付的170000元,被告还应赔付原告230571.79元; 2、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省人医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24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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