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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孙玉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322

孙玉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孙玉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2322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截至2022年7月7日的欠款本金72717.64元、利息15476.55元、手续费1697.75元,合计89891.94元。并自2022年7月8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利息和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孙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7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被告孙玉平负担210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八月五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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