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322号
孙玉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孙玉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截至2022年7月7日的欠款本金72717.64元、利息15476.55元、手续费1697.75元,合计89891.94元。并自2022年7月8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利息和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孙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7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被告孙玉平负担210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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