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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朗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905号

马鞍山朗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鞍山朗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43076.57元;二、被告马鞍山朗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43076.5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总金额以不超过386368元为限);三、被告马鞍山朗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90元,由被告马鞍山朗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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