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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於辰、曹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8-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821号

於辰、曹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於辰、曹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4224.27元、公摊费1334元,违约金1667.48元,共计7225.73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