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821号
於辰、曹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於辰、曹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4224.27元、公摊费1334元,违约金1667.48元,共计7225.73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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