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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诺贝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餐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199

杭州餐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诺贝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餐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餐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诺贝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1.5倍,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诺贝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杭州餐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