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045号
李啊丽: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21年6月23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判令被告按照总房价款的20%即721798.5元支付违约金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注销网签合同的备案;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