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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会成美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安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4347

付安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会成美乐木业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34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安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会成美乐木业有限公司定作费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付安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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